【ppzhan摘要】“禁止令”制度是我國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推行的一種制度,通過禁止違法人員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從事某項工作,有利于進一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。日前,宿遷市中級*就對違法人員開出了一張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印刷行業(yè)工作的“禁止令”。
日前,宿遷中級*對一起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:判處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20萬元;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17萬元,并發(fā)出一張“禁止令”禁止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(yè)工作。
喻某、趙某原是某印刷廠職工,負責給某酒廠印刷系列品牌白酒外包裝。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,喻某先后七次向案外人張某提供印刷廠生產的白酒包裝材料。后喻某又聯(lián)系趙某多生產了3900套外包裝,并提供給張某出售。張某將貨款37.2萬元匯給趙某后,喻某分得20萬元贓款。
宿遷市中級*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喻某、趙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,其行為均已構成了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。二被告擅自銷售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且銷售數額達37.2萬元,屬于情節(jié)特別嚴重??紤]到二人能夠主動交代罪行,酌情予以從輕處罰,故做出上述判決。根據其犯罪情況,為防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實施侵權行為,故禁止被告人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(yè)工作。
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,*在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用“禁止令”。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推行“禁止令”制度,降低了非監(jiān)禁刑在實際操作中帶來的負面作用,增加了緩刑的強度和威懾力度,有利于進一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。
日前,宿遷中級*對一起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:判處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20萬元;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17萬元,并發(fā)出一張“禁止令”禁止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(yè)工作。
喻某、趙某原是某印刷廠職工,負責給某酒廠印刷系列品牌白酒外包裝。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,喻某先后七次向案外人張某提供印刷廠生產的白酒包裝材料。后喻某又聯(lián)系趙某多生產了3900套外包裝,并提供給張某出售。張某將貨款37.2萬元匯給趙某后,喻某分得20萬元贓款。
宿遷市中級*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喻某、趙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,其行為均已構成了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。二被告擅自銷售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且銷售數額達37.2萬元,屬于情節(jié)特別嚴重??紤]到二人能夠主動交代罪行,酌情予以從輕處罰,故做出上述判決。根據其犯罪情況,為防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實施侵權行為,故禁止被告人趙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印刷行業(yè)工作。
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,*在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用“禁止令”。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推行“禁止令”制度,降低了非監(jiān)禁刑在實際操作中帶來的負面作用,增加了緩刑的強度和威懾力度,有利于進一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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